商標評審申請書式應注意哪些事項?
時間:2017-07-19 08:28:17 點擊:次
在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商標評審申請書(正文)類書式與舊書式相比最重要的修訂之處,在于明確要求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書正文中,明確填寫其提出評審請求的法律依據(jù)。對于在商標評審實踐中未填寫法律依據(jù)或適用程序性條款錯誤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形式審查階段應當要求其進行補正。該處修訂的法律依據(jù)是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
目前,商標評審案件目錄類書式一共有4種,分別是申請材料目錄、答辯材料目錄、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意見材料目錄以及證據(jù)目錄。關于申請材料目錄,由于其是針對全部申請材料適用的目錄,因此較之于證據(jù)目錄更類似于一級目錄。對于一份完備的商標評審新申請而言,申請材料目錄也是其中必須提交的書式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商標評審實踐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漏交申請材料目錄或是將申請材料目錄與申請書(首頁)裝訂順序顛倒的問題。由于前者會直接導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fā)補正通知,后者會直接導致新申請無法立案,繼而導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原審程序無法因復審程序終止,因此需要引起當事人或代理機構的特別注意。關于證據(jù)材料目錄,由于其屬于使用頻率較高的目錄,因此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引發(fā)的問題也較多。在此筆者僅列舉3個最具代表性的問題:第一,在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因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涉及商業(yè)秘密而導致證據(jù)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況下,證據(jù)目錄的正、副本也應當是一致的。即申請人不能僅在正本的證據(jù)目錄中備注哪些證據(jù)屬于商業(yè)秘密,其同樣應當在副本的證據(jù)目錄中對未提供給對方當事人的哪些證據(jù)屬于商業(yè)秘密進行披露。此外,在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正、副本的情況下,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還應當在申請書(首頁)或補充材料的第一頁明確標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樣。第二,對于當事人提交的書證,如果書證的原件并非A4紙張大小的,應復印或打印在A4紙上提交。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物證,如果物證為立體形狀或尺寸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紙張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夠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jù),并在證據(jù)目錄的“備注”欄中注明“原件備查”。第三,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jù)視為未提交。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書式,最主要的修訂之處在于供勾選的案件類型的變化。關于該書式的適用,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第一,代理機構在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時應當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的委托書格式,而非商標局公布的委托書格式。第二,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國內的企業(yè)或個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國外的企業(yè)或個人,可以提交委托書復印件,但需要加蓋代理機構章戳。第三,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請人,那么代理機構可以僅以代表人作為委托人提交委托書,也可以將各共同申請人全部作為委托人提交委托書。第四,如果申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申請變更商標代理關系的,其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與原代理機構解除代理關系的書面聲明,以及與新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委托書。同時,變更商標代理關系的申請應當以補充材料的形式單獨提交。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書式,修訂之處在于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款的變化,即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關于該書式的適用,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第一,申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第二,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該書面授權體現(xiàn)在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中時應為特別授權,即“撤回商標評審申”。第三,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當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一并提交被代表的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書。第四,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時尚未收到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通知書的,“商標評審申請編號”不須填寫。第五,申請人如果是在商標評審案件受理之前申請撤案的,不會發(fā)生評審費用;當事人如果是在商標評審案件受理之后申請撤案的,則會發(fā)生評審費用。第六,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材料與申請變更商標代理關系材料一樣,應以補充材料的形式單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