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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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雖然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在主要功能、申請主體、使用主體等方面存在相當的區(qū)別,但是作為商標的類型之一,如果商標法沒有對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查作出特殊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商標法的一般性規(guī)定。
案情
2007年2月14日,美國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下稱布魯斯特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5918201號“藍牙”證明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制、傳送及復制有關的計算機硬件及軟件咨詢”等服務上。 經審理,商標局以申請商標違反了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布魯特斯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2013年12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29452號《關于第5918201號“藍牙”(證明商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下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藍牙”是一種支持設備短距離通信的無線技術,能在包括移動電話、PDA、無線耳機、筆記本電腦、相關外設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作為商標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制、傳送及復制有關的計算機硬件及軟件咨詢”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的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同時,布魯特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取得了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性。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的規(guī)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布魯斯特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藍牙”指“藍牙”技術或“藍牙”系統(tǒng),為一種近距離無線通訊技術名稱,能在包括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作為商標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制、傳送及復制有關的計算機硬件及軟件咨詢”等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的服務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等,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布魯斯特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在行政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不是其作出被訴決定的依據,依法不應予以采納;即便予以采納,也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符合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條等相關規(guī)定,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布魯斯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對申請商標采取了和普通商標同樣的審查和審理標準,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布魯斯特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動態(tài),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特點是原來很少涉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如今越來越多地成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因此,相對于常見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而言,需要對此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判斷的規(guī)則進行及時的總結。而該案的審理,為明確證明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判斷規(guī)則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第一,證明商標的審查依據。根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4種類型。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钡牵瑢τ谧C明商標的申請注冊,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自身并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僅是通過第三條第四款授權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2002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并對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的情形下,相關標志的使用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六款進一步規(guī)定:“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guī)則?!备鶕诙涡拚纳虡朔ǖ氖跈啵瑖夜ど绦姓芾砜偩种贫恕都w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jiān)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因此,從現(xiàn)有規(guī)定看,對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主要集中在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審查方面。但是,證明商標在其他方面的審查判斷要求,是否準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的審查標準,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由此帶來了實踐中的困惑:證明商標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是否應當堅持同樣的審查標準?以該案為例,布魯斯特公司即認為,對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采取與普通商標同樣的審查和審理標準,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證明商標的法律定位。
總體而言,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在主要功能、申請主體、使用主體等方面存在相當的區(qū)別:證明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證明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主要功能則是區(qū)分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以外的有關組織,自然人不得申請注冊證明商標,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申請注冊人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只能許可他人使用該證明商標而注冊人自己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注冊人既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當然也可以自己使用該商標。
但是,上述區(qū)別的存在只是不同商標類別之間的個性化差異,對于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還是應當從證明商標的法律定位入手加以確定。從性質而言,證明商標只是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所規(guī)范的商標的一種特定類型而已,除基于自身特性所決定而由法律法規(guī)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的特殊審查規(guī)則外,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應當符合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有關商標申請注冊的一般性規(guī)范。比如,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同樣適用于證明商標;再比如,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同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guī)定,亦同樣適用于證明商標。
其實,結合立體商標的審查標準,可以更好地理解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比如,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具有功能性的三維標志不得作為立體商標注冊,但除此之外,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關于商標注冊顯著性的要求,同樣適用于立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查判斷。作為商標的類型之一,如果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沒有對證明商標的審查作出特殊規(guī)定,那么當然也應當適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的一般性規(guī)定。
因此,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未就證明商標顯著性要求作出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于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也應當根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就顯著性問題加以審查。
第三,證明商標的顯著特征。
雖然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主體,經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后都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由此導致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經營者并不唯一,而且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特定條件下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允許他人使用該證明商標,但是,這種使用主體上的不唯一性并不影響證明商標顯著特征所要求的識別和區(qū)分功能。
就證明商標的顯著特征而言,其識別和區(qū)分功能在于證明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特定的品質,從而區(qū)別于不具有該品質的其他同類商品,因而,證明商標所區(qū)分的是某類商品或服務中的某一特定部分,而非區(qū)分某一特定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其實,就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而言,商標的區(qū)分和識別功能也并非對某一特定主體的區(qū)分和識別。在允許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框架下,商標的區(qū)分和識別功能建立起來的也不再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商標注冊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其所區(qū)分的也只是某類商品或服務中經過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該商標的特定部分。從這一點來看,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顯著特征并無實質區(qū)別,這更進一步印證了前面的分析,即對證明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判斷應當符合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的一般性要求。當然,上述分析是基于本案具體情況而作出的,具有一定的個案屬性。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對證明商標申請注冊審查判斷規(guī)則的認識也許會有進一步完善。